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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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情况下,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签订担保合同时,未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债权人不构成善意,但担保合同并不因此必然无效,如果全体合伙人对此明知并且未提出反对,则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

《合伙企业份额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作为出质人的合伙企业以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由认为担保合同无效,北京高院在东兴证券公司明知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构成“非善意”的情况下,从合伙人是否知悉的角度分析,对部分担保合同有效,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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