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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境出口电商相关主体的税务处理如下:
1、电商平台
根据电商平台性质的不同、提供服务的差异,电商平台通常涉及下列收入:
1、平台
跨境出口电商平台一般会收取刊登费(如eBay)、平台月费(如亚马逊)、技术(如速卖通)等,均需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巴巴的速卖通,自2016年1月开始,对所有平台按照所属行业,分别收取技术,收取的将按不同的行业以不同的年销售总额来进行返还,对此,速卖通在收到技术时缴纳增值税,当根据销售业绩返还一定比例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处理,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2、成交手续费
  跨境出口电商平台会根据各自的业务规则收取不同比例的成交手续费,例如亚马逊根据不同行业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如下表),需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商家入驻境外的跨境电商平台出口商品,例如入驻Wish平台(跨境电商界的黑马,主打跨境电商平台移动端),平台向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该类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符合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据此,一达通、外综服等B2B平台即可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身份提供出口贸易服务并申报退免税。
02、境内商家
1、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补充说明
根据财税[2013]96号规定,不符合上款规定,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出口业务规定
     财税[2018]103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电子商多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用,井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改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公告对以下情形进行规定: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执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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