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offer后才辞职,却被新单位取消录用,谁来承担“空白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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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求职的过程中,无论是初入职场的“小白”,还是身经百战的“高手”,在收到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后,都有可能遇到因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况。

虽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招录员工为其提供劳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也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前,应充分考虑企业内部战略规划及岗位需求,对有意向的劳动者提前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后,再发放录用通知。

在用人单位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因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而取消录用,劳动者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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