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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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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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赔偿领域,超标电动自行车仍应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就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进行处理,仅是在行政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作出的。在实践中,电动自行车不可能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且我国市场上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大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较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其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补偿,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现实中无法投保交强险,也就不能由保险公司转嫁交强险限额内的风险,故不能苛求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在民事赔偿领域方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应纳入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

综上,在李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直接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来确定李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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